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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租人違規超速 裁決所罰企業租車公司被撤銷

台中市世捷租賃公司一部出租車被拍到違規超速,裁決所要求世捷提供駕駛人身分及租賃契約,以便開罰,該公司卻先後提供兩分不同內容、形式的租賃契約(承租人戴男是相同),裁決所認為世捷未對使用人加以篩選管控,未善盡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,決定處罰汽車所有人,吊扣汽車牌號3個月,世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這為這也太嚴格了吧,判決世捷勝訴。

判決書指出,10410月間,世捷公司出租一部小客車給戴男,戴男卻在嘉義市區被拍到超速,依據車號台中交通事故裁決所找上世捷公司,而世捷公司則提供影印之租賃契約書,表明駕駛人是戴男,超速事件理應處罰戴男,可是裁決所認為契約書內容模糊,要求世捷提供契約書正本。

世捷表示,正本遺失,只好協調戴男同意重新簽一份契約書,再次提出正本,可是卻是內容與形式都不相同的契約書,承租人還是原來的戴男無誤,裁決所依此認為世捷未盡出租業篩選控管,對使用人要審核法定資格(如駕照、滿18歲等)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規則(契約書上要載明),直接開罰車主世捷公司,吊扣汽車牌號3個月。

世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,世捷所提出新的契約正本,也是與戴男合意後簽署,也是有效契約,雖內容與形式有不同,但由戴男承租及使用的本意不變,僅因契約型式不同,就要世捷承受責任,太過嚴格了,處分應該撤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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